2017年7月,建筑業各項重要政策陸續發布。其中有影響建筑業長期發展的,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18個部委下發的《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號);有對建筑企業切身利益影響立竿見影,由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財稅〔2017〕58號);也有涉及每位建造師職業發展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建辦市函[2017]512號)。
詳細情況請見下文。
住建部聯合18個部委發布一份影響建筑業10年發展的重要文件
住建部聯合18個部委發布《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號),《方案》共分為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優化建筑市場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加快建筑業企業“走出去”等六個部分二十條,涉及施工企業多項關注的內容,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如下,供參考!
一、資質改革
1、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
2、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同時,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3、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進一步提高建筑領域行政審批效率。
二、招投標改革
1、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
2、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3、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4、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
5、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1、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3、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
4、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等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
重大利好!國稅總局再次下發營改增重要文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進一步對建筑業實際稅務操作中的“甲供材”、“預收納稅”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通知》對施工企業來說最重要的是文件的“第一條”,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施工企業頭痛的“甲供材”問題,該條明確:只要建設單位自行采購主材的,該項目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施工企業提供3%的增值稅發票,作為合同談判中的弱勢一方,對施工企業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解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第2點“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原文為“可以選擇”,最新文件已修改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雖然僅僅是“可以選擇”修改為“適用”,意味著只要建設單位自行采購主材的,該項目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施工企業提供3%的增值稅發票,作為合同談判中的弱勢一方,對施工企業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不過稍有遺憾的是:該條只針對房建類的施工企業!)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解讀:四十五條第(二)項原文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將“建筑服務、租賃服務”修改為“租賃服務”,去除了“建筑服務”)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解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原文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住建部出臺《意見》,對工程監理發展方向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推動了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的社會化、專業化,為工程質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重要改革舉措和改革成果。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完善工程監理制度,更好發揮監理作用,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45號)。
主要目標:
工程監理服務多元化水平顯著提升,服務模式得到有效創新,逐步形成以市場化為基礎、國際化為方向、信息化為支撐的工程監理服務市場體系。行業組織結構更趨優化,形成以主要從事施工現場監理服務的企業為主體,以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綜合性企業為骨干,各類工程監理企業分工合理、競爭有序、協調發展的行業布局。監理行業核心競爭力顯著增強,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術復合型、管理集約型的大型工程建設咨詢服務企業。
主要任務要求:
推動監理企業依法履行職責;引導監理企業服務主體多元化;創新工程監理服務模式;提高監理企業核心競爭力;優化工程監理市場環境;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制度迎來兩大重要調整!
近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住建部發文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做如下調整: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
對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許可證及其申請表中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欄目。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承擔分包工作,且已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其與建設單位簽訂設計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將上述要求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
換句話說,此次的調整從程序上進一步明確了總承包單位的地位和對于建設單位的排他性。
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該條針對的是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釆購建設工程項目,符合建筑法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不應當以未進入有形巿場進行招標為由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80號),要求重點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從現在起,在工程建設領域:
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實名制管理覆蓋4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
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差異化繳存,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
最低價中標有望得到遏制,財政部頒布最新《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近日,財政部印發財政部令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該《辦法》提出: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該《辦法》向“最低價中標”說“NO”,相關內容有如下幾點,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該投標價格與其他投標人相比的價格,參照對象是“其他投標人的價格”,此處不是大家常說的“成本價”,因為“成本價”有時的確很難直接判定,爭議也很大,直接與“其他標人的價格”相對比,易操作,例如:若九個投標人,八個投標人報價為1億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萬,可能就需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二、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情況下,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這里用詞是“有可能”,可以認為若價格過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里要注意的是“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這個意義重大,避免了場外人情,也是說“投標”是否有效,當場決定。
第四、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這里用詞是“應當”,而不是“可以”,就是該《辦法》直接規定這種情況就是“無效投標”。
住建部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要求在建項目全覆蓋!
安全事故頻發。住建部辦公廳近日發文,決定自2017年7月至10月,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對于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做到本行政區域在建工程項目檢查全覆蓋。
一、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檢查內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危大工程管控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急管理情況。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查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嚴格監管執法情況;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深入開展督查整治情況。
建造師管理迎來重大變革,住建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為了方便表述,我們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簡稱為原《規定》。《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經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詳請點擊:建造師管理迎來重大變革,住建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